成立沿革│願景及使命│捐助章程│組織架構│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公開資訊│服務成員及連絡方式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82年10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82年12月23日經濟部、經(八二)商字第二三一九七0號函核准設立
民國84年8月28日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84年11月23日經濟部、經(八四)商字第八四二二五八四五號函准予修訂
民國88年1月19日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書面同意書修訂通過
民國88年3月16日經濟部、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0二九四四號函准予修訂
民國100年4月26日第六屆第十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6月10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002071910號函准予修訂
民國103年6月5日第七屆第八次董事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9月2日第七屆第九次董事會暨第八次監察人會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10月1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302426940號函准予修訂
民國104年1月2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
民國104年10月24日第八屆第四次董事會暨第三次監察人會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10月26日經商字第10402433971號函准予修訂
民國105年1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
民國 109 年1月03日第九屆第九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 109 年2月20 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902404980 號
民國 109 年04月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
民國 110 年12 月30日第十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1 年02月07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1102403600 號函准予修訂
民國 111 年04月0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經濟部對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相關規範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結合國立成功大學師生、校友暨熱心贊助國立成功大學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社會人士,協力展開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服務,以促進國家社會經濟暨科技、工業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有關電子、資訊、材料、機械與自動化、航太、船舶、運輸、 化工、土木、水利及海洋、國土規劃、測量及空間資訊、建築、環工、資源與能源、醫衛與生技、社會經濟、工商業管理等項經濟暨科技、工業發展計畫之研究、規劃、執行、評估、管理及相關成果之推廣。
二、有關前述等項經濟暨科技、工業產品之鑑證、設計、監造、技術諮詢與服務。
三、有關前述等項經濟暨科技、工業人才培訓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四、有關前述事項之圖書刊物出版及相關成果產銷事宜。
五、其他與前述有關之業務及獎助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由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校友暨各界人士捐助新台幣壹仟萬元外,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國內、外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成功大學(台南市東區大學路一號),視業務需要得於國內外適當地區設立辦事處。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其職權如下:
?一、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
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一至十七人,由成功大學教授、成大校友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其中三分之二人選(不足一人以一人計)由國立成功大學提名。
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之。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聘請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得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為之,視同親自出席。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三、基金之動用、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合併或解散之擬議。
六、其它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九條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一切會務。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條 本會置監察人一至三人,由成功大學教授、成大校友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其中三分之二人選(不足一人以一人計)由國立成功大學提名。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議。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監察人會議之決議,應分別有全體監察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一條 本會監察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每屆期滿改聘三分之一。首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由前一屆監察人選聘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監察人得召集會議聘請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監察人屆滿前兩個月,監察人應召集
會議改聘下屆監察人。新舊任監察人,應按期辦理交接。監察人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會業務部門秉董事會制定之業務方針及其他決議辦理本會業務,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會於年度開始後,依經濟部規定之內容、格式及期限編製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經濟部辦理。
二、本會於年度終了後,依經濟部規定之內容、格式及期限編製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及財務報表),提經董事會審定後,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監察報告書,一併報請經濟部辦理。
第十四條 本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及誠信經營規範等相關制度,經董事會通過後,會計、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應提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二、法人成立後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各項收入之投資理財收益。
第十六條 本會為維持本身之存在或發展本身之公益事業,得投資相關聯事業。 如有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 2項第2款基金之動用情形,須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本會一切收入除必要開支外,由董事會依下列用途支配之:
一、撥充營運資金。
二、贊助業務相關單位科學技術研究。
三、贊助業務相關單位添置科學技術設備。
四、與本會創辦目的相符經董事會認可之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應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解散時,得依法解散之。
剩餘財產,全部捐贈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或本會所在 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廿十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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